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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興安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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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興安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

                                                                        108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三、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及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 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課程。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課程、教材等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勤務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五、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處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七、校園安全規劃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其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以利檢視校園空間改善。

八、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依本規定向學校學務處通報,學務處於24小時內應循校安系統向本市教育處通報 ; 並於24小時內向社政機關通報。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學務處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但行為人為本校校長者,移請本市教育處申請調查之。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十、申請人或檢舉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校學務處提出: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或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二)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十一、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學務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二)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視同檢舉,學務處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務處須會同各處室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疑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六)決定懲處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七)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八)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閱覽或告以要旨。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對外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得經性評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九)本校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應負保密義務,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本事件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必要時得依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其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十一)本校輔導處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其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所需費用,由本校或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之。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十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十三)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第四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2.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十四)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其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十五) 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提供調查報告,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十六)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七)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申復之要求時,應另組審議小組調查之。

1.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十八)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十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        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二十)輔導處應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保密。

  (二十一)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十二、學校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十三、本防治規定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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