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證明於109年4月1日至8月31日(含)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58283A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20日社家障字第1090700476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身心障礙者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本府2254321分機156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