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21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10009288A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社會參與及休閒娛樂的權利,學
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參加社團活動時提供渠等所需之相關
協助,俾以落實特殊教育法施行條例第9條「個別化教育計
畫內容應包括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之規定。
三、 請校內社團相關資料表件增加:障礙類別、所需協
助等欄位,並指導身心障礙學生確實填寫。待社團名單確
定後,將前開資料提供社團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以
有效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參與社團活動時所需之相關協助。
另學校於每學期檢討個別化教育計畫時,將前開協助或支
持策略納入該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俾利確實保障身心障礙
學生之學習權益,及建立友善的校園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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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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