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10059700號函辦理。
二、 本案實施對象如下:
(一)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具優勢才能發展需求,經家長或教師推
薦,並經學者專家評估通過者(須檢附推薦評估表)。
(三)資賦優異學生,具身心障礙特質需身心障礙特殊需求服
務,經家長或教師觀察,並經學者專家評估通過者(須
檢附觀察評估表)。
三、 本案學生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每
學年最高補助4萬元,補助項目含: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
鐘點費、授課鐘點費、材料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全
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雜支等。經費項目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四、 檢附本案實施計畫1份(含輔導方案申請表),請依限填具
輔導方案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並核章後報府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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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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