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主旨:轉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1年6月27日府人考字第111532137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加強宣導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6-28|
{{ $t('FEZ005') }}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