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2年12月4日府人考字第1125343698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防止本府與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行政院訂定參考範例(如附件)。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12-06|
{{ $t('FEZ005') }}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