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製作「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 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各1份(如附件),惠請 貴校廣為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52270號函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 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 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 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 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三、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已製作完成 「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 宣導單(如附件),請向教職員工生宣傳周知,並請協助刊掛電視牆、佈告欄。
四、若有關於該案之疑問,請洽衛生福利部承辦人許庭毓先 生,電話:02-25220888轉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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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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