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3年8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35332347號函暨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避免同仁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如有赴香港或澳門(含過境或轉乘經過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情形,請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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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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