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主旨:轉知修正「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3年12月9日府人給字第1131351110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所屬公教人員健康權,創造健康永續新職場,並為強化公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意願,爰修正旨揭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
三、檢送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全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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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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