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主旨:轉知114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積分複審規定及時程,請申請教師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4年3月25日府教課字第1140952674號函辦理。
二、轉知申請介聘之教師配合下列事項:
(一) 旨揭複審時間為114年4月30日(星期三)。國小場次:下午2時至4時止)。地點:本市蘭潭國民小學達觀樓3樓會議室。
(二)申請人應攜帶正本資料如下:
1、合格教師證書:申請科類別有2種以上時均需攜帶。
2、現職學校聘書。
3、在職證明書:應詳載服務年資、兼職年資及各項留職停薪期間。
4、歷任學校服務證明:利於查驗正式教師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之服務年資。
5、正本證明文件請依申請表審查之順序排列(無須裝訂)。
6、正本審查完畢當場發還,另請影印「在職證明書」及「合格教師證書」1份,並註記「與正本相符」與「簽名」後交由本府留存。
(三) 如有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本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114年8月1日)前回職復薪,爰請檢附復職證明文件。
(四) 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參加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到該校報到之教師進行管制,管制期間為10年,請確實轉知教師務必審慎選填志願並留意管制期間規定。
(五) 參加積分審查之介聘教師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請填妥「委託書」(如附件),由受委託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審核事宜。
三、現職教師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始得申請介聘。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係指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學期。
四、教師應以現應聘科(類)別申請介聘,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介聘者,應提出最近3年內任教該科(類)別1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1/2以上)。
五、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114年4月18日至28日)至介聘系統選填志願,本府辦理之複審作業僅確認複審積分並予以登錄介聘系統,無法於介聘系統更改申請介聘教師已填寫之志願資料,爰超過規定期限後志願即不得更改或增減,倘有錯填或未完成選填志願情事,由介聘教師自行負責。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3-26|
{{ $t('FEZ005') }}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