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主旨:內政部重申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民選公職人員,請依國籍法規定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4年4月1日府民戶字第1145311780號函轉內政部114年3月28日台內民字第1140220752號函辦理。
二、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者,應自始即不具備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尚無以正當合理信賴其具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資格及權利。爰為確保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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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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