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4年9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45335465號函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行政所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務必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及注意事項,依規完成相關通報作業,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赴香港或澳門之定義,包含過境或轉乘經過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三)通報作業:
1、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簡任第12職等(含)以上機關首長赴港澳,應依作業要點規定通報大陸委員會。
2、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假或非公務事由赴港澳,均應填寫「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表1)及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完成登錄畫面及簽章後通報表應上傳差勤系統留存。
3、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表2)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4、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如附表2)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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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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