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嘉義市興安國民小學

人事消息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各機關學校應本權責確 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 $t('FEZ002') }} 市立興安國小|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各機關學校應本權責確
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4年9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45337212號函轉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為落實前開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大陸委員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
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三、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
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參照)。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01|

{{ $t('FEZ005') }} 24|